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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放行电动滑板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路权

  1、为方便接驳地铁公交 2、为方便接送小孩 3、享受骑行之乐 4、作为代步之用

  1、价格为公众所接受 2、便于收藏、停放及管理 3、践行绿色出行理念 4、快速缩短行程时间

  4、具有可折叠的功能,如此便利于存放及保管,包括利于采取防范危险的措施。

  5、装有良好的制动、照明、鸣笛装置,这是区别于滑板车、旱冰鞋、电动独轮车、平衡车的地方。

  6、骑行该车遇紧急状况需刹车时,骑行者可用放在踏板上的脚及时踩地面,这能增强刹车效果。

  骑行电动滑板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危害(损害)结果的原因无非如下情况:

  2、骑行该车时不遵守交通规则、毫无顾忌的变速或转向、骑行行为不规范不文明。

  3、故意骑行该车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骑着该车撞人、故意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或停放该车。

  4、该车在骑行过程中因车内部配件、线路、主机等出现故障,导致出现车损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对这一条规定的解读,我认为初衷仅是禁止滑板、旱冰鞋、电动独轮车、平衡车等缺乏制动、照明、鸣笛装置的滑行类工具既不得在人行道,也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上使用。但对于装有良好制动、照明、鸣笛装置的电动滑板车,不应适用该条文加以限制(禁止)上路使用,即不能对该条文作扩大解释。理由如下:像滑板、直排轮滑鞋、旱冰鞋、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此类轮滑类用品,由于缺乏制动(即刹车)、照明、鸣笛装置,因而无论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使用发生危险的几率非常大,即使此类用品的使用者的刹车技术再高超,也有一定的可能因种种原因导致刹车不能或刹车不及时而产生危害后果,轻则财损人伤,重则财损人亡。因此,禁止此类轮滑用品上路使用是正确及有必要的,这是为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着想。但我认为,对于安装有良好制动、照明、鸣笛装置的电动滑板车至少应允许其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使用,毕竟绝大多数电动滑板车在整车结构、重量、车速、行驶安全措施等方面上均是做得到位的,骑行时出现危害(损害)结果的概率不高。当然,骑行电动滑板车时,骑行者须全程把控好车速及遵守交通规则。如此,才能确保骑行安全及营造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即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等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重量重、车速高、需在交管部门办理行驶证后方能上机动车道行驶的车辆,如:家用小轿车、警用摩托车等均属于机动车)均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使用,鉴于当下全国“禁摩限电”令,摩托车是既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也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警用摩托车除外)。我认为,若电动滑板车被允许上路行驶,应仅允许其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同时,骑行者骑行时需遵守交通规则及全程把控好车速。

  由于电动滑板车属于新生产物,各国原先颁布的法律法规对该产物在使用上的规定存在着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不少国家当下会出台法律文件对该产物的上路使用加以限制(禁止),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的滞后性所导致的结果。但从最近几年开始,欧美、亚洲一些国家已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允许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或是限于电动滑板车在特定道路上或在符合某种条件下才能上路行驶,这不能不说是个好现象,这也说明了电动滑板车的轻便等优势迎合了人民生活之需。因此,国家、人民开始正视及接纳该产物。

  1、骑行方面:骑行者骑行时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骑行,且仅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当人行道上行人较多时,务必用最低车速行驶,最好下车推车行进。

  2、性能安全方面:电动滑板车的制造商在生产及销售该产品时,须注重产品质量及性能运作的优良性,须确保产出的每一台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均是达标的,譬如该车有优良的制动、照明、鸣笛装置等等。同时,电动滑板车的生产商或销售商须建立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以便购车者对该产品享受售后服务(譬如:购车者可定期前往销售点对该产品进行全方位检测,发现产品存在问题的,售后服务方及时给予该产品(或配件)进行维护、更换等等,以确保该产品后续能够安全使用。当然,这可以是有偿服务)只有这么操作,才能确保电动滑板车在使用上是稳定且长期安全的。

  3、监管及处罚方面:国家立法机关须对使用电动滑板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予以立法规范,具体可参照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机动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作为惩处规范。也即是说,电动滑板车的使用者(即该车的最终支配者)骑行该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国家交管部门有权对该骑行者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受害方也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向骑行者主张相应索赔,具体宜参照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诉求来主张(注:机动车道上绝对要禁止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若我国政府想对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的行为规范得更严,则建议增设将违法骑行者列入“首次违法骑行且造成他人受伤的,此人十年内不得骑用电动滑板车、电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终身不得骑用电动滑板车、电动车。第二次违法骑行的,此人终身不得骑用电动滑板车、电动车”的全国联网系统里。交通监管方只有通过这样的制约手段才能实现对违法骑行者的管控,以实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目的,同时这也是加大骑行人违法骑行时的成本。

  电动滑板车是个好东西,它能给骑行者带来方便,同时骑行电动滑板车也是一种休闲娱乐体验。骑行者在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体现文明素养的前提下,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电动滑板车是应被允许的,国家不应对此予以禁止。当下社会,许多人买不起汽车,正是考虑到电动滑板车的便携及价格的廉价才想购买,以实现其用物之需。既然当下市场有这个刚需,国家部门就应支持人民的这一愿望,国家如若担忧电动滑板车上路后会给社会添乱增害,则完全是可以通过得力有效的监管措施予以控制(规范)骑行行为的。我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原因无非三种,一是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自身的问题造成的。二是骑行(驾驶)该交通工具的人的行为导致的。三是除交通工具原因及骑行者(驾驶者)自身原因以外,由于第三者(其他物)的介入而导致的。由此可知,只要从这三方面上严抓、把关,则必能大幅度的降低或避免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骑行者也好,国家交管部门也罢,我们均应理性的看待与总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而给出有效适当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予以执行,以实现管理目的。国家在面对电动滑板车、电动车上路行驶这一社会焦虑问题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处事方式,更不能懒政。在不能给出一个可行方案之际,应先倾听民意,以便最终确定一个符合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方案予以执行,如此,既能支持民众对电动滑板车的使用之需,又能使国家部门对电动滑板车(同时也是对骑行者)管理规范得当。每一位骑行者骑行(驾驶)交通工具时均应体现文明素养,遵守交通规则,构建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人人有责。综上所述,建议国家放行电动滑板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路权,以期待该代步工具能为人民、为社会带来积极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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