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Banner

电瓶车在市区禁载12岁以上人员

  8月25日早晨,在槐荫区经十纬十二路口,槐荫交警在执勤。(本报记者崔健摄)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杨晨)今天上午,在槐荫区经十路与纬十二路路口,槐荫交警大队开展“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违法载人”查处行动。通过1小时的集中行动,共查处了40多起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载人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法规给予骑行人员每人罚款10元的处罚。

  记者调查发现,电瓶车成为市民短途出行的首选绿色交通工具,但部分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通过前期的宣传和集中治理,广大市民基本都知道骑行电瓶车上路需要悬挂号牌、佩戴头盔,但是对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不能载人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5项: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瓶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允许超出一人。

  槐荫交警大队经六路中队中队长潘岩介绍,下一步,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严查各类非机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净化城市交通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希望广大市民驾乘燃油助力车、电瓶车上路要悬挂号牌、佩戴头盔、不闯红灯、不逆行,在城市市区道路不要违法载人,时刻严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文明出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