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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滑板车没有“上路权”

  上一年11月的一天晚上,赵先生在骑着滑板车过马路时,被开车转弯的杜先生撞成骨折,滑板车也被撞坏。因为对补偿数额的洽谈一向没能到达共同,近来,赵先生将杜先生和保险公司同时申述到北京市丰台法院,要求对方补偿65000余元。

  事端产生时,赵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绿灯经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该躲避行人吧,对方其时右转弯也没减速,就开过来了。”赵先生回想,其时他躲了一下没躲开。事端形成了赵先生的掌骨破坏性骨折。

  在事端产生后,交警抵达现场进行了处理,但交警表明,因为赵先生的电动滑板车不属于交通工具,无法对事端职责进行确定。

  保险公司在庭上同意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补偿,但以为事端的两边应该负平等职责,原告没有确保驾驭滑板车安全,没有及时躲避,也是形成事端的原因。

  比较起电瓶车,电动滑板车愈加便携,时速却一点不慢,一些品牌的产品能到达时速20公里。因而,它受到了常常有必要进行近距离出行的人们的追捧。但事实上,这种电动滑板车并没有“上路权”,关于电动滑板车等产品,交管部门并未核发车牌。

  本案主审法官也表明,案子在关于电动滑板车的性质确定上存在争议,因而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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