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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出台條例制止電動滑板車平衡車上路

  近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办理條例(寻求意見稿)》公開搜集意見。記者了解到,以車載蓄電池作為动力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得在路途上行駛。同時,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准则,經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途行駛。在必定區域內约束電動自行車上路途行駛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寻求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根據廣東省政府2020年拟定規章計劃和政府立法工作准则要求,廣東省公安廳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修正形成了《廣東省電動自行車办理條例(寻求意見稿)》(下稱《條例》),現向社會公開搜集意見。

  《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與銷售、登記與通行办理、靜態办理,以及法令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安全頭盔銷售,安全頭盔應當契合相關國家標准,没有出台國家標准的應當契合行業標准。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對新購置的電動自行車實施帶車輛號牌銷售。

  《條例》還規定,制止任何單位或许個人對電動自行車實施拼裝、加裝、改裝行為。如加裝、改裝電動機或许更換不契合國家標准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撤除或许改動限速裝置等。

  在登記與通行办理方面,《條例》擬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准则,經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途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提出申請。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够根據路途通行條件和交通狀況設置约束電動自行車通行路段,但應當提早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寻求意見。在必定區域內约束電動自行車上路途行駛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寻求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通行規定。其间,駕駛人須在十六周歲以上﹔駕乘人員應當規范佩带契合相關國家標准(没有出台國家標准的應當契合行業標准)的安全頭盔﹔以個人名義注冊登記滿七年或许以企業名義注冊登記滿五年的,不得上路途行駛﹔不得駛入登記所在地級市以外的區域路途﹔不得駛入制止通行的區域、路段。

  《條例》還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途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能够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运用固定安全座椅。

  法令責任方面,《條例》擬規定,對違法上路行駛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公安交警部門能够依法拘留,並對行為人處正告或许五十元罰款。當事人供给相應合法証明的,應當及時退還器械。

  駕駛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途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拘留車輛,並處二百元罰款,責令恢復原狀后及時退還車輛﹔駕駛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途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銷毀。

  在交通違法處罰方面,對於違反相關通行規定、載人規定、停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處正告或许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有五次以上路途交互与通行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依法告诉后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能够拘留電動自行車。

  《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契合國家相關技術標准,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动力,具有腳踏騎行才能,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用的兩輪自行車。

  《條例》擬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准则,經公安機關交通办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途行駛。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动力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屬於電動自行車,不得在路途上行駛。

  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嘉禾尖彭路388號廣東省公安廳交通办理局(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搜集”字樣)﹔傳真。(記者 李棟 通訊員 粵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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