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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实施!广州这些场地全天禁行电瓶车!

  近日,《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规定》明确,在公园、广场、步行街,对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实行全天24小时禁入。同时,在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对机动车实行全天24小时禁入。

  《规定》第三条结合公共休闲场地现有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建立了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在公园、广场、步行街,对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实行全天24小时禁入。

  二是在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对机动车实行全天24小时禁入;同时要求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科学合理确定休闲高峰时段并报区政府备案,在休闲高峰时段内,禁止电瓶车、自行车,以及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三是授权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便民、安全实际,制定车辆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园林部门或者区政府备案。

  《规定》第二条明确将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纳入适用范围。

  为便于公众知晓哪些场地属于公共休闲场地以及每个场地的详情信息,《规定》建立了名录管理制度,要求市园林部门、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调整公共休闲场地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

  对违反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规定》第六条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当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人性化管理、柔性化执法的理念。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拒不改正,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对屡罚不改者形成有力震慑。

  近年来,广州大力加强公共休闲场地建设,为市民群众开展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提供了好去处,受到社会各界欢迎。但同时,场地内电瓶车等车辆乱穿行、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不规范使用等问题日渐突出,危及场地内市民群众人身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等各群体、各方面一致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这部法规纳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多个渠道和多种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先后两次利用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约1300条;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前往北京路步行街、花城广场等20余处公共休闲场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30余场座谈会;两次征求全市7000余名五级人大代表和全体市政协委员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300余条;多次组织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做评估论证。对各群体、各方面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进行了整理,并编撰成意见综合。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和市人制委统一审议时,对每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合理可行的都得到了充分吸纳。可以说,这次立法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心血和智慧,《规定》必将为营造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规定》只有8条,是广州立法史上条文最少的法规,如何体现“小切口”立法?

  《规定》立足“小切口”、务求“真管用”,落实“一不写、两必写”工作要求,总共只有8条,是广州立法史上条文最少的法规。条文虽少,但每条都是“干货”。

  8个条文依次对:立法目的、公共休闲场地的范围、车辆和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分类分区分时管理、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法律责任、公职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单位、实施日期等作了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让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以“绣花”功夫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休闲场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公务的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巡查、安保等作业管理的车辆除外:

  (一)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二)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沿岸等公共休闲区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瓶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理应当遵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并能够准确的通过便民、安全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真实的情况,可以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依法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真实的情况,可以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依法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公共休闲场地出入口、内部等显著位置,以立体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绕行路线。

  (二)根据安全管理需要,依法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和警示标志牌,并进行维护管养。

  (三)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对公共休闲场地进行日常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劝阻,必要时可以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四)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路面和有关设施、设备做巡查,并向社会公布反映场地安全风险隐患的联系方式。巡查发现或者收到公众反映的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内车辆、滑行工具以及其他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能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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