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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电瓶车管理条例 鼓励带头盔销售 不得载客营利

  昨日,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广东省电瓶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有关标准的安全头盔等。并且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瓶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为加强广东省电瓶车管理,从源头破解管理难题,根据广东省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瓶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9月16日至10月1日。

  其中提到,《条例》所称电瓶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瓶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拼装、加装或者改装的电瓶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合法来源的电瓶车蓄电池及有关产品。

  鼓励电瓶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合乎行业标准。鼓励电瓶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车辆实施带号牌销售。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电瓶车;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擅自拆装废旧蓄电池;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儿童安全座椅除外;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瓶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条例》指出,电瓶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南都记者发现,《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通行规定。驾驶电瓶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不得有使用通信工具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合乎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购置车辆尚未登记的,可以自购置车辆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满七年或者以企业名义注册登记满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驶入登记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区域道路;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在载人方面,《条例》规定驾驶电瓶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瓶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此外,电瓶车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区域等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影响市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瓶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指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这中间还包括利用电瓶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瓶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道路通行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现场学习教育或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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