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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这一些地方全天禁止电瓶车、自行车、滑行工具等

  《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于2023年9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昨起在官网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此次立法目的是保障公共休闲场地公众人身安全,提供文明、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和场地内施工、养护等作业的车辆除外: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瓶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瓶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管理实际和便民、安全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电瓶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市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真实的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真实的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上述规定,由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以下公共场地: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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